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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教育研究
       Educational Research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 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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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教育研究
创刊时间:1979

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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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建设中要解决好失地农民问题

【作者】 谢 敏

【机构】 中共龙里县委党校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在我国迅速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各地政府不断扩大城市规模,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公路修建,工业产业业区、农业产业业区建设等,使得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农民特别是城郊农民的土地被大量征用,致使城镇出现了一大批失地失业的群体。据估计全国大约有5000万农民出现不同程度的失地,其中失地而失业的农民估计不低于1200万人,而且每年还将新增200多万人。加上前20多年间的失地农民,中国在大约30年的时间里要转化大约1亿失地农民为非农业人口。同时,这部分群体正迅速地扩大,庞大的失地失业群体将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城镇化进程的制约因素。而这些失地失业群体的产生,大多数是因为在城镇化建设中政府征收征用农民土地的时,没有做到保护农民的利益,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出台相应政策的扶持等造成的。这些涉及农民全身利益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这都影响到我国城镇化的进度与质量,及其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失地农民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影响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获取收益、维持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由于农村尚未建立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民一旦土地被征占,就意味着失去了基本生存的保障和生存底线,就会成为有路可走无地生存的“三无”(种田无地、上班无岗、低保无份)游民,长此下去这一弱势群体就有可能变成社会性的破坏群体,构成潜在的巨大社会危险。

  ()“失地”就失业,农民就业前景令人堪忧

  由于生活观念、劳动技能等多方面的原因,农民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最根本的就业岗位,在其他工作岗位上的竞争一般又处于弱势,往往难以找到工作。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稳定的工作,一般是采取外出打工的方式,但这样造成了失地农民二次就业风险的加大,工作具有很大变化,隐性失业较为严重。

  ()生活水平下降

  许多地方征用农民土地,由于补偿标准不高、层层分流等原因,农民所得资金非常有限,无法进行规范性的项目、搞经营,还有的农民由于观念、能力的限制,和一些赌博的恶习,不知道如何管理使用有限的安置补偿费,往往过不了多久,补偿费就被花掉了。在补偿费用花光,就业又无门时,日常生活还是必须要支出。所以农民如果失地以后,又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恐怕连最低的生活都无法保证。即使是在经济比较发达、就业比较充分的地区,失地农民的生活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下降情况。

  ()社会保障不全面,心理负担重

  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实际上也是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即失业和养老保险制度,农民承包的小块土地至少可以保证农民有活干、有饭吃,能够保证社会稳定。征地权的滥用,导致失地农民既丧失了拥有土地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权利,又无法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使得失地农民成为一个特殊的边缘群体——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土地,又无法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福利待遇,土地被占后,既无粮又无钱,不但无力改善生活,而且难以应付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开支。这些无形中增添了农民各方面的心理负担。

  ()影响社会稳定

  农民失去土地后,由于经济上受到损失、又不能合理利用土地征收补偿款,生活没有着落,大都会表现出对生活前景的彷徨、焦虑,甚至失去信心。失地农民问题若不能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持续如此的生活状态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稳定,将对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小康社会造成隐患

  二、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几点建议

  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

  第二,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

  第四、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专款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助于降低他们面临的风险,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是失地农民社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为此,可以考虑改革现行的征地补偿和安置办法,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土地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会保障基金”内容,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提供法律依据。

  总之,城镇化已成为党和各级政府关注的重中之重和新一届政府的重要政策着力点,并将成为中国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间内的核心国家战略。而城镇化的深入推进必然意味着更多失地农民的出现,因此,在土地征收中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妥善处理征地拆迁后失地农民的问题,既是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