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名: 教育研究
Educational
Research
主办: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
周期: 月刊
出版地:北京市
语种: 中文;
开本: 16开
ISSN: 1002-5731
CN: 11-1281/G4
邮发代号:
2-277
投稿邮箱:jyyj79@126.com
历史沿革:
现用刊名:教育研究
创刊时间:1979
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
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CHSSCD—2004)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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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核心期刊(1992)
浅谈墨子“兼爱”思想中的功利主义
【作者】 俞 敏
【机构】 广东省广州恒润实验学校
【摘要】【关键词】
【正文】 【摘 要】 “兼爱”是墨子十大主张中的核心,也是墨家区别于其他各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其矛头直指旧有的血缘宗法制度。“兼爱”中所蕴含的思想不仅是墨子所构建的理想社会里的基本伦理准则,也是其解决当时社会问题的主要办法。除此以外,墨子讲“兼爱”亦常与“利”并提,且这一特征在其“兼相爱,交相利”等理论学说中均可找到对应的根据。如果把“兼相爱”看作是一条最基本的道德理想,那“交相利”则可被看作是这种道德理想在实际中应用的结果,故“利”在墨子的“兼爱”学说中占据着核心地位,而也正是由于“爱”与“利”之间存在的这种密切联系,使得墨子的“兼爱”思想带有了功利主义的色彩。
【关键词】 墨子;兼爱;功利主义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剧变,主要表现为旧政治秩序崩溃、旧宗法关系解体、社会结构及政治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等等,而如何安定政局便成为了当时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在此时,各种思想流派纷纷涌现,学术也上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墨家由此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学派,而墨子的“兼爱”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春秋战国之际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由于“兼爱”是墨子在春秋战国之际提出的一种伦理主张,故其针对儒家所奉行的差等之爱,主张爱并无等级差别和远近亲疏之分,所以“兼爱”的意思便是视人如己,不分远近、亲疏、贵贱,无差别地、平等地爱所有人。在墨子看来,“兼爱”的对立面便是“不相爱”,故墨子也由此将当时社会动乱不堪的根源归结为人们的“不相爱”。“不相爱”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只爱自己而不爱他人,甚至还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了论证这一说法的合理性,墨子在《兼爱·中》曾提到:
“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君臣不相爱,则不惠忠;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强必执弱,富必侮贫,贵必敖贱,诈必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是以仁者非之。”
由此可见,诸侯的野战、家主的相篡、人们的相贼等等乱象的发生都是由于“不相爱”的缘故。因为“不相爱”,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界限与差别才会被不断地明确与扩大,而这种界限与差别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了人心的漠然与关系的僵化。在“不相爱”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成为了绝对的利己主义者,在行事抉择前从不会将心比心地考虑他人感受,而是皆从自身的实际利益出发,只要是对自身有利可图的事情都不惜去做,而当这种待人处事的态度逐渐从个人遍及到社会甚至是国家的时候,不孝、盗窃、战乱等等乱象的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墨子正是在洞察了当时社会存在的这种“不相爱”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其欲将引发社会动乱的“利己主义”变更为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利他主义”的学说——“兼爱”。
墨子的“兼爱”主要是以“交相利”为手段的,且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故这种爱利相提的特点便使得墨子的“兼爱”思想带上了功利主义的色彩。
总的来说,墨子的“兼爱”否定了人们以往以卑贱、远近等尺度去衡量爱人标准的做法,转而要求人们去无差别地、平等地爱所有人。为了使这种无差别的爱成为可能,去分析这种做法所能带来的效益就极为重要了,故墨子的“利”便在此处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也是墨家与儒家所不同的地方。在儒家看来,爱人只求尽心而不求回报(这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儒家的差等之爱),可墨子讲的“兼爱”却是一种无差等的爱,故其必须得建立在一种对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否则“兼爱”这一主张的可行性就更待商榷了。故墨子的“兼爱”背后基于的是一种在最初就已经设想好的原则——即对等互利的原则,我之所以会这么去做都是因为我在事先就已经对他人有了一个设想,我相信他人会去遵守这个原则,相信他人在从我那里获得益处之后也一定会反过来回馈我、利于我。除此以外,墨子还认为只有自己先对他人有利,他人才会反过来利于自己,故其在《兼爱·下》中便提到“必吾先从事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所以墨子强调爱人是基于为了得到他人的回馈、最终利于自己这样的目的才会去实施的。若我们仔细去阅读《兼爱》篇中的论证便也能发现墨子只是说要把别家、别国当成是其家、其国,而并没有指明说别家、别国就是其家、其国,这也就意味着我只需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就足够了,而相应的,他人也会像其对待自身一样对待我,所以这种爱背后存在的依旧是一种利弊权衡和价值考量。由此可见,虽然墨子的“兼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表现为一种“利他主义”,但其本质上依旧是一种“利己主义”,前者只是达到后者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手段,因为对他人的爱在最后都将被转化为我所受到的回馈与利益,所以这种爱是带有明显功利性的。
虽然在《兼爱》篇中不乏针对个体的论述(因为墨子很多时候总是以“我”来进行举例和论述),但其最终所要推及的对象依旧是社会和国家,因为墨子的“兼爱”思想本质上是针对当时现存的社会状况而提出的,所以其内容更多地是要面向一个社会抑或是国家这样的大集体来展开讨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墨子的“利”看作是单个个体的私利,而是应将其理解为天下之公利。墨子在《兼爱·中》也曾提到“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出天下之害。”,所以“交相利”中的“利”应是一种对万民、对国家、对天下的“利”,这种“利”不仅是仁人志士们应该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更是墨子眼中的圣王之道。由此出发,墨子还极力抬高“义”的价值地位,认为只有合乎天下公利的行为才是符合“义”的,而不合乎天下公利的行为就是“不义”的,当然,这涉及的便是墨子对义利问题的讨论了,相关的论述可以在《非攻》等其余篇目中找到。
由此可见,“爱”与“利”的关系在墨子那里本身就是微妙而又密切的,且这种爱利并提的特征更是墨子“兼爱”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体现的功利主义不仅是“兼爱”的出发点,也是“兼爱”的落脚点,故墨子的“兼爱”思想无疑带有着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
【关键词】 墨子;兼爱;功利主义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剧变,主要表现为旧政治秩序崩溃、旧宗法关系解体、社会结构及政治经济关系发生变化等等,而如何安定政局便成为了当时最亟需解决的问题。就在此时,各种思想流派纷纷涌现,学术也上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繁荣景象,墨家由此成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学派,而墨子的“兼爱”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春秋战国之际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由于“兼爱”是墨子在春秋战国之际提出的一种伦理主张,故其针对儒家所奉行的差等之爱,主张爱并无等级差别和远近亲疏之分,所以“兼爱”的意思便是视人如己,不分远近、亲疏、贵贱,无差别地、平等地爱所有人。在墨子看来,“兼爱”的对立面便是“不相爱”,故墨子也由此将当时社会动乱不堪的根源归结为人们的“不相爱”。“不相爱”就意味着每个人都只爱自己而不爱他人,甚至还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了论证这一说法的合理性,墨子在《兼爱·中》曾提到:
“今诸侯独知爱其国,不爱人之国,是以不惮举其国,以攻人之国。今家主独知爱其家,而不爱人之家,是以不惮举其家,以篡人之家。今人独知爱其身,不爱人之身,是以不惮举其身,以贼人之身。是故诸侯不相爱,则必野战;家主不相爱,则必相篡;人与人不相爱,则必相贼;君臣不相爱,则不惠忠;父子不相爱,则不慈孝;兄弟不相爱,则不和调。天下之人皆不相爱,强必执弱,富必侮贫,贵必敖贱,诈必欺愚。凡天下祸篡怨恨,其所以起者,以不相爱生也。是以仁者非之。”
由此可见,诸侯的野战、家主的相篡、人们的相贼等等乱象的发生都是由于“不相爱”的缘故。因为“不相爱”,所以人与人之间的界限与差别才会被不断地明确与扩大,而这种界限与差别的直接后果便是造成了人心的漠然与关系的僵化。在“不相爱”的情况下,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成为了绝对的利己主义者,在行事抉择前从不会将心比心地考虑他人感受,而是皆从自身的实际利益出发,只要是对自身有利可图的事情都不惜去做,而当这种待人处事的态度逐渐从个人遍及到社会甚至是国家的时候,不孝、盗窃、战乱等等乱象的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墨子正是在洞察了当时社会存在的这种“不相爱”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其欲将引发社会动乱的“利己主义”变更为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发展的“利他主义”的学说——“兼爱”。
墨子的“兼爱”主要是以“交相利”为手段的,且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故这种爱利相提的特点便使得墨子的“兼爱”思想带上了功利主义的色彩。
总的来说,墨子的“兼爱”否定了人们以往以卑贱、远近等尺度去衡量爱人标准的做法,转而要求人们去无差别地、平等地爱所有人。为了使这种无差别的爱成为可能,去分析这种做法所能带来的效益就极为重要了,故墨子的“利”便在此处发挥了重要作用,而这也是墨家与儒家所不同的地方。在儒家看来,爱人只求尽心而不求回报(这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儒家的差等之爱),可墨子讲的“兼爱”却是一种无差等的爱,故其必须得建立在一种对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否则“兼爱”这一主张的可行性就更待商榷了。故墨子的“兼爱”背后基于的是一种在最初就已经设想好的原则——即对等互利的原则,我之所以会这么去做都是因为我在事先就已经对他人有了一个设想,我相信他人会去遵守这个原则,相信他人在从我那里获得益处之后也一定会反过来回馈我、利于我。除此以外,墨子还认为只有自己先对他人有利,他人才会反过来利于自己,故其在《兼爱·下》中便提到“必吾先从事于爱利人之亲,然后人报我以爱利吾亲也”,所以墨子强调爱人是基于为了得到他人的回馈、最终利于自己这样的目的才会去实施的。若我们仔细去阅读《兼爱》篇中的论证便也能发现墨子只是说要把别家、别国当成是其家、其国,而并没有指明说别家、别国就是其家、其国,这也就意味着我只需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就足够了,而相应的,他人也会像其对待自身一样对待我,所以这种爱背后存在的依旧是一种利弊权衡和价值考量。由此可见,虽然墨子的“兼爱”在某种程度上可表现为一种“利他主义”,但其本质上依旧是一种“利己主义”,前者只是达到后者的一个重要前提和手段,因为对他人的爱在最后都将被转化为我所受到的回馈与利益,所以这种爱是带有明显功利性的。
虽然在《兼爱》篇中不乏针对个体的论述(因为墨子很多时候总是以“我”来进行举例和论述),但其最终所要推及的对象依旧是社会和国家,因为墨子的“兼爱”思想本质上是针对当时现存的社会状况而提出的,所以其内容更多地是要面向一个社会抑或是国家这样的大集体来展开讨论,这也就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墨子的“利”看作是单个个体的私利,而是应将其理解为天下之公利。墨子在《兼爱·中》也曾提到“仁人之事者,必务求兴天下之利,出天下之害。”,所以“交相利”中的“利”应是一种对万民、对国家、对天下的“利”,这种“利”不仅是仁人志士们应该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更是墨子眼中的圣王之道。由此出发,墨子还极力抬高“义”的价值地位,认为只有合乎天下公利的行为才是符合“义”的,而不合乎天下公利的行为就是“不义”的,当然,这涉及的便是墨子对义利问题的讨论了,相关的论述可以在《非攻》等其余篇目中找到。
由此可见,“爱”与“利”的关系在墨子那里本身就是微妙而又密切的,且这种爱利并提的特征更是墨子“兼爱”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体现的功利主义不仅是“兼爱”的出发点,也是“兼爱”的落脚点,故墨子的“兼爱”思想无疑带有着明显的功利主义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