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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刑事司法多重鉴定的法律规制

 

【作者】 张建美

【机构】 黑龙江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

【摘要】 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顽疾。多重鉴定问题的出现在于司法鉴定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司法鉴定质量低;鉴定制度规定模糊,致使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条件不明确;重新鉴定缺乏次数限制,引发无休止的重新鉴定。减少重复鉴定应致力于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严把司法鉴定质量关;完善现有的鉴定制度,规制重新鉴定启动条件;限制重新鉴定的次数,提升鉴定意见的质量。

【关键词】 鉴定制度;多重鉴定;鉴定质量;初次鉴定;

【全文】    一、我国司法实践中多重鉴定问题日益突出   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1]它具有专业性和科学性的特征。司法鉴定作为司法证明的一种手段和证明方法,在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鉴定活动的客观、公正以及由此产生的客观真实的鉴定意见,将有利于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程序的正当性,提升司法公信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初次鉴定质量低,一般案件需要经过两次以上鉴定,如湖南“黄静案”,由五个不同鉴定机构进行五次尸检,六次死亡鉴定,还有重庆袁泽铭伤情鉴定案件进行5次鉴定,武汉徐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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